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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規定
銅公交發〔2016〕13號
銅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 關于印發《安全管理規定》的通知
司屬各單位、機關各部門: 銅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規定》已經2016年1月29日公司二屆九次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組織職工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 銅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 2016年2月1日
安 全 管 理 規 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有效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確保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省市有關規章制度及要求,結合企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構建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圍繞“以人為本、安全發展、守住紅線、強化責任、注重預防、夯實基礎”的總體思路,全面推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穩步提高。 第三條 適用范圍:隸屬于銅川市公共交通有限責任公司管轄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均適用本規定。 第四條 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實行目標管理和責任考核。對發生一般以上(含一般)責任事故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做出相應的處理。 第二章 安全生產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公司成立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負責全司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安委會由公司領導班子成員、機關相關部門負責人及司屬各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組成。安委會辦公室設在安全監管部,負責處理日常安全工作。司屬各單位設置安全生產專職管理機構。 第六條 安委會及安委會成員職責 (一)通用職責 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安委會成員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安全”、“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分管工作、分管部門、分管單位的安全生產負領導責任;及時研究并匯報影響安全生產、人身及財產安全的重大問題和重大安全隱患,組織相關部門、單位落實整改和防范措施,確保安全;參與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 (二)安委會職責 1.在市安委會和市交通運輸局領導下,研究解決重大安全問題,指導全局性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2.督查司屬各單位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及決定的的執行情況;監督、指導全司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工作。 3.組織部署各類安全生產大檢查,督導安全隱患整改,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經驗交流等,協調跨行業、跨部門的重大安全活動、重大安全問題等事項。 4.定期不定期聽取司屬各單位、部門隱患整改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匯報,對反映的重要安全生產問題及隱患,提出處理意見。 5.按照“四不放過”原則對事故進行調查處理、責任追究和隱患整改。 6.完成上級交辦的安全生產工作任務。 (三)安委會辦公室(安全監管部)職責 1.負責司屬各單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對各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等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2.組織制訂、修訂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等,編制安全專項計劃,并檢查執行情況。 3.檢查落實安全生產有關活動、教育培訓、經驗交流等。 4.組織開展安全生產檢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改制度,監督、指導各單位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制定防范措施,檢查隱患整改情況。 5.組織或參與各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6.深入基層一線,解決有關安全生產問題,糾正各類違規違章行為,遇有危及安全生產的緊急情況,有權令其停止作業,并及時督促整改。 7.檢查并督促各單位及部門做好所屬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及維護工作。 8.按照駕駛員聘用程序對新招聘、返崗人員進行安全考核,并檢查崗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落實情況。 9.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健全事故檔案,審核事故費用。 10.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網格,指導基層安全生產工作,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及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定期召開安全生產工作會議。 (四)安委會成員職責 1.安委會主任職責 (1)安委會主任是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主持安委會全面工作。 (2)負責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管機構,落實人員和設備。 (3)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制度,檢查并考核落實情況。 (4)組織制定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負責每季度召開一次安委會或安全專題會議,研究和解決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部署重要工作及活動。 (6)保證必要的安全生產資金投入。 (7)督促、檢查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8)組織制定并實施公司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2.安委會副主任、分管安全領導職責 (1)協助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公司安全生產工作,對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2)組織實施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計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3)領導安全管理部門開展工作,定期召開安委會,研究部署公司安全生產工作。 (4)健全和完善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辦法,負責安全生產獎懲的考核工作,保證公司安全生產工作有計劃、有目標、有檢查、有落實、有考核、有獎懲。 (5)組織制定、修訂和審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6)組織實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安全生產檢查、隱患排查治理和安全專項活動,進行安全工作考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 3.安委會副主任、分管生產經營領導職責 (1)組織制定、修訂安全操作規程并實施。 (2)監督檢查生產職能部門安全職責履行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及時糾正解決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失職、違章和安全問題。 (3)定期分析公司安全生產動態,及時解決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 4.安委會副主任、分管技術領導職責 (1)負責公司新購置與報廢營運車輛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嚴把營運車輛技術關。 (2)積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裝備、新工藝,并組織職工進行培訓,促進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3)督促技術管理部門做好營運車輛技術、機械設備檢測管理工作,規范維修行為,做好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工作。 5.安委會辦公室主任職責 (1)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負責安委會會議的召集、組織,做好會議記錄。 (2)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檔案。 (3)負責安全生產目標責任考核評比工作,會同工會認真開展安全生產競賽活動,積極推廣安全生產先進技術及現代安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網格,指導基層安全生產工作。 (4)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七條 安委會成員單位職責 (一)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成立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設置安全生產專職管理機構。各分管領導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口把關,既要對分管工作負責,又要對分管工作的安全生產負責,其他崗位人員對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負責,并認真做好監督管理和公司安委會臨時性的工作。 (二)認真貫徹執行上級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 (三)貫徹落實公司關于安全生產工作的各種計劃,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及各類應急救援預案并組織實施。 (四)定期不定期的組織安全生產檢查、線路檢查及隱患排查治理。 (五)組織召開安全例會、安全教育培訓及應急救援演練。 (六)負責本單位車輛的投保、理賠及檢、審驗等工作并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管理的各種檔案。 (七)負責所轄場院的安全管理工作。 (八)負責生產安全事故的匯總、統計上報工作,建立、健全事故檔案;組織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第八條 安委會成員部門職責 (一)黨政辦公室職責 1.協助公司領導貫徹上級有關安全生產指示,及時轉發上級和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文件、資料;做好公司會議記錄。 2.負責節假日值班、防汛值班和維穩值班工作安排。 3.負責公務車輛管理工作,貫徹執行上級管理部門有關公務車輛管理規定。 4.負責公司基礎設施、設備及所轄場院、家屬區的管理維護等工作。 (二)財務審計部職責 1.財務室節、假日和夜間嚴禁存放現金;工作日按照規定數額存放現金。 2.財務人員存取款必須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同行。 3.嚴禁無關人員隨意出入財務室,禁止財務室內留客閑聊。 4.嚴格執行財務制度,嚴守財務秘密,不得向無關人員泄漏財務內容以及財務收支情況。 5.按規定提取安全生產費用,建立臺賬。 6.定期對所屬安全報警、防盜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確保設施、設備完好。 (三)勞動人事部職責 1.會同相關部門對新上崗及轉崗人員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及考核情況進行審核,合格后辦理錄用手續。 2.參加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與處理;負責工傷等方面工作。 3.用工合同中應涉及安全方面條文。 (四)技術信息部職責 1.車輛、設施、設備安全性能符合《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等相關規定。嚴把車輛、設施、設備技術關,確保車輛、設施、設備技術性能良好,運行正常,杜絕發生機械事故。 2.監督管理各運營單位營運車輛的一保、二保和安全例檢等例行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嚴禁漏檢、不檢,確保各項檢查記錄詳實、規范。 3.認真落實公司《智能調度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定期檢查,及時安排維護監控設備,保證監控系統正常運行,營運車輛營運中實時監控在線。 4.建立規范、完整的車輛、設施、設備等基礎臺賬,并適時更新、完善。同時,建立國有資產車輛報廢臺賬。 5.嚴格監督客車大修廠及運營單位的維修質量與材料質量,定期舉辦維修業務技能培訓,保證維修質量不斷提高,確保營運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符合相關規定。 (五)經營服務部職責 1.科學合理規劃、設置公交站點,使站點設置符合車輛進出站安全和上下乘客安全的要求。 2.建立、完善各運營線路人員及車輛配備基礎臺賬,并適時更新。 3.加強現場管理,科學、合理安排和調配運力,規范運營秩序,杜絕強超搶會、超員、超速等違規違章行為,確保運營生產安全。 4.監督檢查各單位生產調度會召開情況,增強調度安全責任意識。 5.認真落實公司《智能調度監控系統管理規定》,及時向相關部門反饋視頻監控反映出的安全隱患和違規違章行為,充分發揮智能監控作用。 6.加強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增強駕乘配合意識,杜絕車門事故,提高安全服務能力;教育駕乘人員嚴格執行“一趟車服務程序”,打造“安全、清潔、便捷、溫馨”的品牌公交。 (六)黨委工作部安全職責 1.認真宣傳上級和公司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制度。 2.積極參加公司舉辦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安全活動,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3.完成安委會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第三章 日常安全生產管理 第九條 運營單位必須嚴格執行車輛安全例檢和隱患排查制度,確保車輛安全技術性能良好,安全及消防設備、設施齊全有效,切實做好防事故、防盜、防爆、防火、防凍、保安全的“五防一保”工作;落實危險品及可疑人員檢查防范責任,加強查、堵工作;認真做好雨、霧、冰、雪、高溫等特殊氣候條件下的行車安全防范工作,建立相關應急預案,確保運營生產平穩有序。 第十條 運營單位為所屬公交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和承運人責任險,班線及通村客運車輛按照有關部門要求進行投保;定期查詢所屬營運車輛、駕駛員交通違法信息及證件有效期,有交通違法記錄及未審驗的,通知當事駕駛員及時處理。 第十一條 運營單位新聘駕駛員要嚴格按照公司駕駛員聘用程序進行,私自聘用將對該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嚴肅處理,因此發生事故的,該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承擔經濟損失。同時,公司將予以組織處理。 第十二條 公司領導、職能管理部門、稽查隊及司屬各單位安全管理人員有權對線路安全行車情況進行檢查,對違規違章者進行批評、教育和處理。 第十三條 公司及司屬各單位應當經常組織人員對營運安全工作進行檢查,做到明查與暗查相結合,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對查出的問題進行處理。 第十四條 對檢查人員作出的處理決定,當事人有知情權、陳述權和申辨權,任何人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或有異議的,有權向公司職能部門反映、申訴。 第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浮當事人當月工資50元: (一)無故不參加安全例會或安全活動的; (二)行車時未攜帶相關證件手續的; (三)駕駛證未按規定進行審驗的; (四)未按規定進行每日首班安全、精神狀況檢查的; (五)工作期間,未佩戴“安保”檢查標志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浮當事人當月工資100元: (一)行車過程中持續單手操作方向盤或與正常通行的機動車及非機動車搶道的; (二)違反交通法規規定使用喇叭,或在南、北市區和耀州區城區內使用氣喇叭的; (三)非營運期間或車輛候客期間在車廂內吸煙的; (四)收車后車輛鑰匙不按指定地點存放的; (五)車輛在站點候客(起始站拿路單除外)或遇交通堵塞時,駕駛員離開駕駛崗位的(特殊情況并在確保安全情況下除外); (六)車門內外應急開關、滅火器、安全錘(磚)、燈光、雨刮器、駐車制動、一秒破窗逃生器等安全設施、設備損壞、丟失或失效未及時上報的。 第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浮當事人當月工資200元,并離崗培訓一至三個工作日: (一)車輛營運中不按規定開關車門或敞門行車的; (二)同線路車輛相互追逐,開“賭氣車”、開“串車”的(視實際情況處理); (三)站外上下乘客的(特殊情況除外); (四)行車中接打電話(使用耳機或藍牙耳機)、吸煙、飲食、連續閑談以及其他與安全駕駛無關行為的; (五)行車中不按規定使用燈光或非特殊情況下使用雙閃警示燈的; (六)駕駛員離開車輛時未拔點火鑰匙或放置明顯部位的; (七)違反規定隨意調頭的(特殊情況除外); (八)穿拖鞋(雖穿鞋,但腳后跟無后鞋幫或系帶)駕駛車輛的; (九)“三檢”查出的隱患和問題未及時報修或處理的; (十)未認真履行危險品檢查職責或因檢查不到位,采取措施不力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下浮當事人當月工資500元,并離崗培訓三至五個工作日;情節嚴重者給予當事人行政處理或解除勞動合同(用工協議): (一)未經批準私自駕駛單位車輛的;未經批準擅自駛離營運線路的;將車輛交給非本單位調派人員駕駛的。上述行為造成事故的,其經濟損失全部由當事人承擔; (二)超速、強超搶會、截頭猛拐或酒后駕駛車輛的; (三)強行通過鐵路道口的; (四)車輛行駛當中在行車道內上下乘客的; (五)逆向行駛或逆向停車的; (六)因嚴重違章違紀或個人行為不當導致被媒體曝光,影響惡劣的; (七)私自改裝、拆卸、故意損壞車輛設施、設備的; (八)在惡劣條件下行駛、停車等,沒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 (九)故意破壞或損壞公司財產的,同時承擔經濟損失。 第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下浮職務工資或行政(組織)處理: (一)安全生產責任未落實、安保防范工作未落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不健全,無章可循或因此造成事故的; (二)未按規定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未取得相關資格上崗的; (三)對各類安全隱患熟視無睹,不采取整改措施或因此導致事故的; (四)遇重大突發事件或惡劣天氣下,未及時啟動應急預案的; (五)對安全管理工作不作為,相互推諉,未積極采取措施解決矛盾和問題,造成上訪或被上級部門通報以及其他不良影響的; (六)事故款項不按規定執行的; (七)對有關部門查出的違規違章行為不配合處理的。 第二十條 各級檢查部門要嚴格遵守公司有關管理規定,規范管理,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因此造成不良影響的,公司將嚴肅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各類違規處理的離崗培訓期限按照工作日計算,下浮工資必須當月全額兌現,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返崗。各單位應建立相應的教育培訓機制,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有內容、有結果、有記錄。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處理 第二十二條 事故分類 (一)行車事故: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故。 (二)客傷事故(轎內事故、車門事故):指車輛在運行中,由于緊急制動、路面顛簸、開關門操作不當、駕乘人員配合失誤,致使人員受傷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三)場站事故:指在停車、加油(氣)、充電、修理、首末站場等區域因車與車、車與人、車與物發生的事故。 (四)其他生產事故:指車輛或設備在使用、檢測、調試、維修、保養等作業過程中因相關人員協調不好、指揮不當或違規操作等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的事故。 第二十三條 事故責任認定 (一)行車事故依照公安機關的責任認定為準。 (二)客傷事故由相關單位安全管理部門依據崗位責任并結合公安機關意見綜合認定為準。 (三)場站事故依照公安機關或相關單位安全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為準。 (四)其他生產事故,由所在單位定責處理,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的由各方共同協商解決,并將處理結果上報公司審核備案,涉及工傷的依據相關規定處理。 (五)當事人如對單位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有異議,可在收到認定書五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安委會申請重新認定;公司安委會在接到重新認定申請書十個工作日內做出最終認定結論。 第二十四條 責任事故經濟賠償 (一)行車事故 1.發生事故造成第三方(車輛、行人等)經濟損失,經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賠償后剩余免賠部分,當事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承擔事故經濟賠償責任: (1)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百分之百; (2)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百分之七十; (3)負同等責任者承擔百分之五十; (4)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百分之三十。 2.保險公司對事故經濟損失全額賠償的,當事責任人按照交強險賠償數額承擔百分之十的經濟賠償責任。 3.發生事故造成本車車損的,當事責任人按照下列標準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1)負全部責任者承擔百分之三十; (2)負主要責任者承擔百分之二十; (3)負同等責任者承擔百分之十五; (4)負次要責任者承擔百分之十。 4.以上事故扣款按照責任認定逐項累計計算。 (二)客傷事故 1.轎內事故 (1)發生轎內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在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限額內的,經保險公司賠償后剩余免賠部分,由當事責任人全部承擔;應承擔責任但無免賠的,下浮當事責任人1個月崗位津貼。 (2)對事故費用超出承運人責任險賠償限額的,當事責任人除先按照上述(1)承擔經濟賠償責任外,同時承擔超出部分百分之五十的經濟損失。 2.車門事故 車門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責任人全部承擔。 (三)場站事故 1.發生場站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對當事責任人按照行車事故處理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2.在修理車間內發生事故,經濟損失由當事責任人全部承擔。 (四)其他生產事故 發生其他生產事故,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公司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因突發意外導致的事故,由所在單位按照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則進行責任認定,報公司安全監管部備案,事故所產生的費用可列入單位成本,對事實不清無法認定時,可聘請專業機構進行事故原因及責任認定。 (六)發生各類責任事故,當事責任人承擔經濟賠償最高限額為3萬元。 第二十五條 發生責任事故造成財產損失或人員受傷,當事責任人隱瞞不報或謊報、私自處理,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全部由當事責任人承擔,并下浮當月工資200元;凡單位隱瞞不報或謊報,下浮該單位黨政主要負責人當月全額職務工資,分管安全領導和安全股長職務工資各百分之五十,安全員工資100元。同時,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相關責任人共同承擔。 第二十六條 事故處置 (一)發生行車、客傷及場站事故,駕駛員立即停車,駕乘配合,疏導乘客,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同時,報警、報120、報單位安全管理部門,做好現場取證(證明人2人以上)及傷者財物保管等前期工作。 (二)安全管理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迅速趕赴現場,配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察、清理現場,并做好記錄,隨后按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三)發生傷亡事故,事發單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并在30分鐘內將事故基本情況(時間、地點、車號、當事人姓名、人員傷亡、損失及已采取的措施等)以口頭形式報告公司分管領導及職能部門,隨后以書面形式及時上報。 (四)嚴格事故墊付款的管理,凡資產屬公司的車輛發生事故,事故墊付款由當事責任人、單位先行墊付。單位墊付超過1萬元(含1萬元)以上,必須報公司安全監管部審核、財務審計部審批(事故急救除外,過后補辦手續),不得以任何理由隱瞞費用擅自墊付。財審和安監部門每季度要對事故墊付款進行一次嚴格的檢查,堵塞漏洞,督促結案。資產不屬于公司的車輛發生事故,按照與所屬單位簽訂的安全約定或相關合同執行。 (五)各單位事故墊付款在事故結案(保險公司理賠到賬)后10日內結算清理。逾期未結清者,分別按照借款數額百分之三給予當事人、財務人員、分管安全領導下浮工資處理,情節嚴重者同時給予行政處理。 (六)事故結案后,相關費用單據經該單位行政正職審核,報安全監管部和財務審計部審定批準后方能入賬。對未按照規定審批入賬的,除按照財務制度處理財務人員外,對相關責任人下浮當月工資500元。 (七)安全管理人員必須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依據交通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實事求是、分清責任、依責論處。事故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相關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相關人員及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 (八)事故結案率:財產損失事故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傷人事故從傷者治療終結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結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各單位根據本規定,可制定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安全獎懲實施方案,報公司審批后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監管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銅公交發〔2010〕65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規定執行前發生的各類事故仍按銅公交發〔2010〕65號文件處理)。 下一篇技術管理規定 |